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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4-26 11:29:40

来源: 市发改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这十年间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亮点如下:

        一、设定惩罚性赔偿的上下限。

图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加大“惩罚性”原则的力度,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此次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使得当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细化地处理案件,径行适用法定赔偿。

        二、规定视听作品

图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比如近些年兴起并且已经发展成数千亿市场规模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如何定性、网络游戏画面如何定性等;再比如,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如何归类定性。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知识产权法领域对其进行回应。

        三、合理扩张广播权范围

图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定义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院审理网络直播、挂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可不再用此前的兜底条款予以救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四、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图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了修改。修改后,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应当是著作权法修改中最为根基的问题,也是源头问题。作品的定义虽然采用的是概念描述的方法,但并不封闭,对作品的把握依然是判断作品的要件,包括:(1)是不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2)有没有独创性;(3)能不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此次修改摒弃了此前实际上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规定。这将为司法实践腾出可适用的空间,贯彻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图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本处修改对合作作品的规定汲取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并对公报案例的裁判要点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合作作品突出强调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创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果仅仅是对原作品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参与创作,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这样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六、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图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相较于演出单位,演员一般较为弱势,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明确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七、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

图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该条款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如复印权、数字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问题。

        同时明确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加快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的短板,同时,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凸显对残障群体的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本次著作权修法中,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体现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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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2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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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这十年间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亮点如下:

        一、设定惩罚性赔偿的上下限。

图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加大“惩罚性”原则的力度,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此次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使得当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细化地处理案件,径行适用法定赔偿。

        二、规定视听作品

图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比如近些年兴起并且已经发展成数千亿市场规模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如何定性、网络游戏画面如何定性等;再比如,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如何归类定性。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知识产权法领域对其进行回应。

        三、合理扩张广播权范围

图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定义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院审理网络直播、挂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可不再用此前的兜底条款予以救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四、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图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了修改。修改后,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应当是著作权法修改中最为根基的问题,也是源头问题。作品的定义虽然采用的是概念描述的方法,但并不封闭,对作品的把握依然是判断作品的要件,包括:(1)是不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2)有没有独创性;(3)能不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此次修改摒弃了此前实际上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规定。这将为司法实践腾出可适用的空间,贯彻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图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本处修改对合作作品的规定汲取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并对公报案例的裁判要点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合作作品突出强调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创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果仅仅是对原作品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参与创作,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这样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六、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图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相较于演出单位,演员一般较为弱势,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明确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七、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

图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该条款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如复印权、数字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问题。

        同时明确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加快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的短板,同时,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凸显对残障群体的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本次著作权修法中,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