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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7-09-21 16:04:00

鲁经院字〔2017〕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洲冠军联赛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欧洲冠军联赛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欧洲冠军联赛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欧洲冠军联赛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模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该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欧洲冠军联赛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欧洲冠军联赛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欧洲冠军联赛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欧洲冠军联赛管理,对欧洲冠军联赛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欧洲冠军联赛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欧洲冠军联赛、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欧洲冠军联赛、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欧洲冠军联赛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欧洲冠军联赛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欧洲冠军联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按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欧洲冠军联赛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欧洲冠军联赛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欧洲冠军联赛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欧洲冠军联赛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欧洲冠军联赛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欧洲冠军联赛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欧洲冠军联赛建立健全《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报欧洲冠军联赛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欧洲冠军联赛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欧洲冠军联赛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欧洲冠军联赛批准。
第十五条 欧洲冠军联赛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欧洲冠军联赛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欧洲冠军联赛相关规定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欧洲冠军联赛、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欧洲冠军联赛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欧洲冠军联赛欧洲冠军联赛网络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欧洲冠军联赛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欧洲冠军联赛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具体规定见《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大学生职业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欧洲冠军联赛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欧洲冠军联赛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采取授予“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欧洲冠军联赛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欧洲冠军联赛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欧洲冠军联赛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及解除,将按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欧洲冠军联赛给予学生处分,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欧洲冠军联赛对学生的处分,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欧洲冠军联赛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根据欧洲冠军联赛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及处分材料,由欧洲冠军联赛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其它未列事项,按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欧洲冠军联赛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申诉处理及听证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欧洲冠军联赛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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