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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 “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8-12-21 15:52:00


鲁经院发〔2018〕59号
 
    为适应高职教育发展需求,激励教师学习专业技术技能,增强实践教学能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欧洲冠军联赛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双师素质教师”素质与能力要求

    第一条  “双师素质教师”应当身心健康,熟悉职业教育教学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条  “双师素质教师”应当精通所授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先进技术理论,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双师素质教师”应当掌握与任教专业相关的行业、职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行业、职业实践能力和顶岗工作的能力,善于解决工作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第四条  “双师素质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市场调查与职业分析,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利用和推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教学组织和课程开发,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二章  “双师素质教师”认定条件

    第五条  凡在欧洲冠军联赛:从事专业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专任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双师素质教师”。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通过申报、考试取得行业特许资格证书;

    (3)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者或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4)参加教育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专业及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以上,取得获奖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

    (5)通过校企合作,近2年中有2个月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或接受专门技术培训,或近2年中每年利用寒暑假连续在企业实习锻炼半个月以上,取得企业出具的相关进修鉴定、成绩、证明,经欧洲冠军联赛认定,掌握相关专业技能;

    (6)近3年内,参加欧洲冠军联赛组织的在职培训、进企业实践或者指导学生顶岗实习达到300学时;

    (7)近5年中有2年(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专业实训、实习活动;

    (8)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9)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的。
第六条  近5年中在欧洲冠军联赛:从事管理、科研和其他工作2年以上,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校内兼课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 “双师素质”。

    第七条  近5年中在欧洲冠军联赛:从事管理、科研和其他工作2年以上,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校内兼课的人员,若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1)-(9)其中之一,可以申请认定“双师素质”。


第三章  “双师素质教师”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个人填写《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经企业单位签章的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向专业(群)所在教学单位(系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教学单位(系部)推荐上报
各教学单位(系部)根据个人申报的材料,对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查
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中心等有关部门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欧洲冠军联赛认定

    组织人事处组织对具备双师素质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欧洲冠军联赛研究认定。欧洲冠军联赛每年对“双师素质”进行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四章  “双师素质教师”职责

    第十二条  每学年应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下次认定“双师素质教师”之前,利用寒暑假在企业实习锻炼2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欧洲冠军联赛的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年至少参加下列一项专业实践活动:

    (1)承担1项院级以上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项目;

    (2)承担1门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发;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欧洲冠军联赛实践教学的论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欧洲冠军联赛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定》(鲁经院字〔200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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