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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8-12-24 16:05:00


鲁经院发〔2018〕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欧洲冠军联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欧洲冠军联赛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主要包括: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径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9.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参加学术会议、探亲等,以及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第四条  所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均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欧洲冠军联赛组织人事处负责做好申请受理、审批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欧洲冠军联赛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知密度较高,经认定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二)政治表现差,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同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六)出国(境)拟接触、联系属于从事颠覆我国政府活动的组织或叛逃、出走、长期滞留不归人员的。

    (七)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探亲等,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确需工作日内出国(境)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按以下流程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个人书面申请。

    填写《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提前不少于30天递交所在单位。

    (二)部门意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组织人事处。

    (三)欧洲冠军联赛审批。欧洲冠军联赛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科级以上干部经党委会研究审批,其他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其他手续办理。申请人根据欧洲冠军联赛的研究意见办理请假、签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教职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境),其工资与福利待遇照发。工作日内,因私出国(境)探亲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按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自费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暂时停发,按时返校报到后补发。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并于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报到的,须在因私出国(境)期满前3日内按照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欧洲冠军联赛批准同意后方可续假(突发事件及时报备)。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对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单位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发生的纠纷、事故和医疗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要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处级及以上干部(含离退休)、财务人员、涉密人员及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办理,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教职工已经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均须交由组织人事处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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