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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1-05-15 17:10:00

   学工字〔2021〕7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欧洲冠军联赛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山东省高等学校开学工作方案》、《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欧洲冠军联赛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请全体学生严格执行。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欧洲冠军联赛所有在校在籍学生,该期间相应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条 疫情防控的时间期限,由欧洲冠军联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山东省教育厅要求确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适用条款、处分依据、处分程序依据《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国家、山东省及潍坊市防控疫情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应每天主动按要求进行晨午晚体温检测,对于一周内有1次不按要求检测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累计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报告辅导员,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存在瞒报、漏报、谎报情况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以及个人病史的,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视情形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立案调查后被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根据国家或山东省相关规定有必要对其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妨碍、干扰欧洲冠军联赛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出现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进出校门、宿舍楼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生公寓实施相对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学生只能在本公寓出入,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公寓;所有学生实行晚间考勤制度,凡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返校后未按时销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审批私自离校或未按规定外出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疫情防控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聚集或者组织聚集性活动,对于未经审批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者,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禁止学生非法买卖防疫物资,凡违反规定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九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学生工作处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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