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冠军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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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认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9-02-22 16:28:00


鲁经院发〔20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为实施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欧洲冠军联赛高质量发展,结合省优质校遴选指标和欧洲冠军联赛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欧洲冠军联赛质量提升项目,包括专业、课程、大赛、教学研究、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和科研与社会服务等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欧洲冠军联赛:在职在岗教职员工主持的以“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为承担单位的相关项目;获得的以“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为署名单位(前两位)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 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等是欧洲冠军联赛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提升项目的审核和认定。

    第五条 欧洲冠军联赛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的认定只针对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由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对团队成员实施二次分配。

第二章  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认定

    第六条 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认定如下:

    质量提升项目认定系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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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科研项目界定如下: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及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其他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山东省科技厅科技类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及国家其他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省部级项目。

    (3)市(厅)级项目:仅指山东省社科联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潍坊市社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结项优秀)、潍坊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资助项目。

    2.科研成果奖界定如下:

    (1)省(部)级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专利奖、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创新奖。

    (2)市(厅)级奖励: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潍坊市科学技术奖、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论文工作量认定如下:

    (1)被SCI/SCIE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中国科欧洲冠军联赛国家科学图书馆发布的年度《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进行奖励,1区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4,2区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3,3区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2,4区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1。

    (2)被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被CSSCI前30%的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0.5。

    (3)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0.4。

    (4)被其他CSSCI来源期刊、CSCD收录的论文,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项目系数计为0.3。

    上述论文是指以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为第一作者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

    4.项目系数1按绩效工资50000元计。


第三章  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统计,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统计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建设期的项目以完成验收时间为准)的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所在部门汇总审核,根据业务归口,分别报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审核认定,报教务处汇总公示。

    第八条 各类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按下列要求进行登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教科研项目,应提交上级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或任务书(合同书)、验收证书、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成果,应提交该成果申报上级奖项时的完整材料一份,同时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国家专利,应提交专利说明书及报告,以及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标准奖励,应提交该标准全文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项目或成果应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类项目及成果均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只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奖励,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奖励。

    第十条 出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将取消认定的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质量提升项目工作量认定,具体由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新增加的项目或成果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欧洲冠军联赛原有的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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