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冠军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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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9-11-20 17:35:00


鲁经院发〔2019〕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和保障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鲁教职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欧洲冠军联赛与企业立足于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以协议(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各类合作活动(以下统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欧洲冠军联赛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人事处、继续教育中心、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及各系主任组成,负责校企合作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与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决定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统筹协调全院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系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专业(群)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校企合作专(兼)职负责人等为主要成员,具体负责本系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章 合 作

    第六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经营合法,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优先选择规模以上的行业领先企业开展合作。

    (二)合作项目条件
合作项目应符合欧洲冠军联赛办学定位和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升,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欧洲冠军联赛健康发展。

    (三)不宜引进的项目

    1.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合作形式与内容

    以实施校企双主体办学为导向,欧洲冠军联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双方重点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资源开发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制定教学标准、开发教材等;合作研制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二)实践教学

    校企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按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举办企业冠名或企业参与的技能竞赛、教学竞赛、优秀文化传承等活动;联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服务等。

    (三)项目申报

    与行业领先企业合作申报及实施校企合作办学、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校企一体化办学、“1+X”证书制度试点等项目;与相关职业院校、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合作组建示范性(骨干)职教集团、产教联盟等。

    (四)队伍建设

    校企双方通过双兼互聘、员工培训、共建基地等形式合作开展人才队伍建设。欧洲冠军联赛选拔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进行实践锻炼,企业选派高端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到欧洲冠军联赛担任兼职教师、产业教授;欧洲冠军联赛为企业开展员工学历提升教育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素质;企业与欧洲冠军联赛互认职工培训基地、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等。

    (五)就业创业

    欧洲冠军联赛按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为企业定向培养或向企业推荐毕业生;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就业的学生达到一定比例;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联合开展就业创业教育,校企共建就业服务平台,共建企业人力资源储备基地等。

    (六)共建机构

    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协议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建产业欧洲冠军联赛、工程(技术)中心、传承创新平台、“双创”基地、实践基地等教学和科研机构。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章  运作及管理

    第八条  校企合作采用项目化运作和管理。校企合作项目一般由各系提报、由相应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现有校企合作项目的归口情况可参照《校企合作项目归口管理一览表》(附件1),此表未能涵盖或新增类别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指定,综合类型的合作项目由交流合作处牵头接洽,产生的具体合作项目按归口进行管理。项目运作及管理过程参照《校企合作项目运作的一般流程》(附件2),具体流程由各归口部门制定。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和收益分配应按协议约定执行,必须符合欧洲冠军联赛财务管理规定;属欧洲冠军联赛:支配的各项收支均应统一核算,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含购买时间、价值并附购买发票),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所属系应及时进行接收,并办理相关资产的入账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欧洲冠军联赛有关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允许企业冠名。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双方单位名称,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教学科研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所在系主任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具体合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每个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均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校企合作议事机制,由交流合作处牵头组织相关系、部门、企业负责人,定期或按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现阶段校企合作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各类项目的准入、退出机制,保障校企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实施校企合作目标责任制。支持重点建设专业与规模以上的行业领先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建立系、部门、欧洲冠军联赛三级联动责任分担机制,各级相关责任人与专业项目建设目标进行责任绑定。

    第十六条  实施校企合作年度评价,包括项目绩效评估和工作综合测评。项目绩效评估由归口部门组织实施,综合测评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和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各系、专业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招生计划分配、项目评审推荐、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十八条  制定出台欧洲冠军联赛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以及所得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及保障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

    第十九条  吸纳与欧洲冠军联赛合作开展重要项目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参与欧洲冠军联赛重大事项的审议,推动欧洲冠军联赛优化内部治理。

    第二十条  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积极营造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做好对校企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所在系书面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未按要求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未经欧洲冠军联赛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欧洲冠军联赛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欧洲冠军联赛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欧洲冠军联赛及各系与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鲁经院字〔200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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