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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9-06-28 08:28:00


院办字〔2019〕 号

    为进一步规范欧洲冠军联赛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欧洲冠军联赛各部门、系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一、公务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及有关各项财经纪律制度规定。

    2.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来人单位应当向欧洲冠军联赛: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活动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有关处室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外事接待由交流合作处负责。

    三、公务接待审批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院领导审批后,由欧洲冠军联赛办公室给予安排。

    四、公务接待标准

    (一)就餐

    原则上安排在欧洲冠军联赛餐厅举行。用餐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注明简要事由。特殊情况需安排在其它地点接待的,须经欧洲冠军联赛主要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标准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用餐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来宾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就餐应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工作人员用餐人数,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30元。
接待对象提出自行用餐的,负责接待部门可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份餐,由接待对象选择并据实缴纳伙食费。

    (二)住宿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由接待部门协助安排符合住宿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五、公务接待结算报销

    1.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2.院内就餐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底欧洲冠军联赛餐厅将就餐情况汇总后,由欧洲冠军联赛办公室结算。

    3.院外就餐、住宿按照优惠价格结算;院外就餐、住宿经办人须持《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公函》《公务接待清单》、酒店消费明细和接待费用有关报销凭证到办公室登记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凡是没有经过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超规格接待和超出包餐标准的,不予报销;无消费明细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严禁将一次性开支分别开票报销。

    4.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其他规定

    1.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2.欧洲冠军联赛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纪委和审计处要对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接待规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公务接待暂行规定》(鲁经院字〔2014〕第1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欧洲冠军联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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