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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0-09-11 09:00:00


鲁经院发〔2020〕34号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欧洲冠军联赛票据管理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经济业务活动。

    (三)欧洲冠军联赛财务处是欧洲冠军联赛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核销和管理等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

    (一)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欧洲冠军联赛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1.暂收款项。由欧洲冠军联赛财务处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欧洲冠军联赛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欧洲冠军联赛财务处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欧洲冠军联赛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费、供暖费等。

    3.欧洲冠军联赛内部各部门之间、欧洲冠军联赛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欧洲冠军联赛收入的款项。

    4.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欧洲冠军联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组织培训、会议收取的培训费、会务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性收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印刷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单位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代收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上各项收入,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欧洲冠军联赛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没有财务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7.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三)税务发票

    用于欧洲冠军联赛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收费;各类培训收费;校内提供的教学辅助服务性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其他票据

    上述票据之外的票据,仅起到收款证明作用,而不作为其他报销凭证的票据。

    三、票据的管理

    (一)欧洲冠军联赛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税务等部门申领。

    (二)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开具和核销等,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三)财务处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台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四)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

    四、票据的开具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

    (二)开具票据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收款人和交款人应使用全称。

    (三)税务发票开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开具需加盖欧洲冠军联赛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四)特殊情况需要预开票据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交由财务处专人开具。

    (五)开具票据后发生错误或者退票的,需收回原票据作废或者填开红字票据。

    (六)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欧洲冠军联赛账户,纳入欧洲冠军联赛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五、票据的核销

    (一)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不得擅自销毁。根据票据管理的规定,从开具票据年度的次年起,票据存根在欧洲冠军联赛财务处保存五年(根据重要程度和需要可延长或长期保存),期满后原则上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二)若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欧洲冠军联赛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核销时,票据管理人员要检查票据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是否及时入账等,对于税务发票要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核销验旧。

    六、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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