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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0-09-04 08:33:00


鲁经院发〔2020〕3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车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鲁事管办发〔2019〕69号)、《欧洲冠军联赛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欧洲冠军联赛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二条  公务用车出行管理

    (一)城区内公务用车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公务车辆:

    1.机要文件、紧急公文的传递或处理涉密事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5.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6. 陪同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

    7. 其他公务出行的。

    (二)城区外公务用车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长途行驶,欧洲冠军联赛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公务车辆:

    1.参加上级及欧洲冠军联赛安排的调研活动、考察、会议、检查指导工作等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执行紧急任务;

    3.接待上级领导、专家及学者;

    4.开展外事活动;

    5.其他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

    第三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严格按照上述第二条(一)1-6和(二)中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出行,其他公务出行自行保障。其他人员公务出行按照上述第二条出行。

    第四条  省直部门(单位)人员来校出差时,需协助提供公务用车的,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中央部门(单位)人员来校出差时,需协助提供公务用车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五条  车辆调度使用管理

    1.欧洲冠军联赛车辆和驾驶员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欧洲冠军联赛办公室负责使用管理。符合用车条件的部门和个人外出执行公务时,应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在欧洲冠军联赛OA办公系统中完整填写《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车辆使用审批表》,特别是乘车人员事由、经由地点要填写详细完整和表达清楚,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车辆出市区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预约,派车管理人员通过车辆使用审批后,做好公务用车出车登记,打印纸质版后送达驾驶员,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单后按照“派车单”上的工作安排出车。在特殊情况下,派车管理人可直接调车,先用车后补手续。

    2.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派车单”上的乘车地点、出车时间、线路、目的地安全行车,实行“一车一账、严格按照路线行驶”。用车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派车单”任务出车。

    3.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调度,车辆实行循环制派车。

    4.为保证人员、车辆的安全,雨雪、大雾等交通恶劣条件不派车。

    第六条  车辆维保管理

    1.后勤管理处负责欧洲冠军联赛车辆加油、维修、年审和保险等费用的缴纳结算。建立车辆档案,将车辆加油、维修、更换配件、年审、路桥费、洗车费、保险等费用及每月行驶里程输入车辆管理系统。

    2.车辆加油使用中国石化加油卡(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用现金加油),每车一卡。每次加油卡充值,都要打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注明车号、里程表数。用现金加油时,须持派车单和正规发票,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登记、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报销。车辆油耗每季度向驾驶员公布一次。

    3.驾驶员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清洁,不得带病出车。发现车辆有故障,自己应首先进行修理。自己确实无法修理的,须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对车辆进行检查并确认同意,填报车辆维修通知单,到欧洲冠军联赛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出差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修理的,经随车人员确认,及时与车辆管理负责人联系同意后,到正规修理厂维修。

    4.车辆维修后持有效发票和修理的项目、更换零配件的清单及更换的旧零配件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汇报,经确认后方予以报销。维修费每季度向驾驶员公布一次。

    5.车辆事故或损坏,车管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或维修。

    第七条  车辆安全管理

    1.后勤管理处负责驾驶员日常管理,坚持组织开展安全学习与教育,做好安全行车的监督检查工作。

    2.驾驶员要经常学习业务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法,无责任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驾驶员出车时原则上是驾驶自己保管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车辆驾驶。驾驶员公差(不驾车)或请假,其保管车辆的所有证件、钥匙须交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负责人暂存。

    4.出车前和执行任务后,驾驶员应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5.车辆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向派车人员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严禁车辆在校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负有直接责任。

    6.车管人员每周六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欧洲冠军联赛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鲁经院字〔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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