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冠军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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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欧洲冠军联赛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0-08-13 08:42:00


鲁经院发〔2020〕28号

    根据绩效工资制度有关政策,结合欧洲冠军联赛实际,现制定基础性绩效发放规定如下:

    一、发放标准

    欧洲冠军联赛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潍坊市潍人社〔2016〕110号文件中规定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确定,按月计发。经批准兼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岗位工资的岗位确定。

    (一)专任教师年度授课工作量达到平均8课时/周,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对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担任专任教师的,可以在完成一定教科研工作量基础上适当减少基本授课工作量2-4课时/周,每学期具体任教课时可以由系根据教科研工作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教科研工作量由系在征求教科研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确定。牵头省级以上项目的博士也可根据项目经费、级别等情况折抵一定课时工作量,具体折抵数量由教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二)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年度平均带班人数达到20人(或1个班),年度授课工作量平均4课时/周,按照欧洲冠军联赛规定坐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对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教研室主任年度授课工作量达到平均4课时/周,按照欧洲冠军联赛规定坐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对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辅导员年度平均带班人数达到120人,按照欧洲冠军联赛规定坐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对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兼职人员等按照欧洲冠军联赛规定坐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对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人员参照有关情况执行。

    (六)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的授课工作量和辅导员带班学生数,不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二、发放办法

    1.病假期间从事有偿劳务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发放50%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专任教师、辅导员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所在系安排坐班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按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专任教师、辅导员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且不服从所在系其他工作安排的,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各系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坐班天数应在系内提前公开公示,并向组织人事处报备。各系要加强对因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需要安排坐班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考核。欧洲冠军联赛将严肃追究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达不到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要求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已发放的予以扣回。

    5.欧洲冠军联赛将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对应的课时工作量和辅导员带班学生数,按现标准全额拨付到各系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各系制定分配办法,其中用于课时和带班学生数分配的比例不得高于60%。

    三、其他

    1.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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